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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委書記舉報直接領導,省紀委調查后事情反轉

            2019-01-11 09:55:45     來源:北京日報

            因退休前正廳級待遇未解決,紅河州委原政法委書記和建編造短信、公開信,不實舉報其直接領導姚國華。

            云南省紀委監委查明真相后,迅速對和建展開調查,還以“面對面”的方式,為姚國華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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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解決正廳待遇,他誣告上級

            這一切要從2018年10月10日的一封公開信說起。

            當天,云南省紀委監委收到時任紅河州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建的《致州委常委的公開信》。在信中,和建將紅河州出現的一些問題歸結于當地主要領導——州委書記姚國華。

            此外,和建還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購買兩張移動電話卡,發送數十條匿名短信,在領導干部之間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教唆、慫恿他人寫舉報信向中央領導、省委領導反映不實信息。

            政法委書記舉報州委書記,這背后是怎樣的真相?云南省紀委監委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查,發現公開信所反映內容均不屬實,和建是將個人利益得不到滿足,轉化為對組織的不滿和對紅河州委主要領導的怨恨。

            《中國紀檢監察報》披露,2015年5月,和建向組織伸手要求在退休前解決正廳級待遇的目的沒有達到后,主觀認為是州委主要領導不幫他,就以對其不夠尊重、不聽取他的相關工作意見和思想匯報、不批準其出國探望移民澳大利亞的女兒等為借口,將一些問題強行歸責于州委書記姚國華。

            而和建短信內容系其道聽途說及其個人分析編造,未經過核實,發送短信的目的是破壞領導之間的信任與團結,使他們互相猜忌產生矛盾,甚至受到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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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建

            查清事實真相后,2018年10月15日,云南省紀委監委宣布對和建進行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今年1月2日,和建被開除黨籍、取消其退休待遇,將移送司法。

            通報稱,和建除了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制造、傳播政治謠言,還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并涉嫌受賄犯罪。僅任人唯親、提拔身邊工作人員,他就先后收受208.3萬元。

            《中國紀檢監察報》披露,和建在擔任州委政法委書記后,耍特權、耍威風,霸道、張揚的個性發展到了極致。不分時間、地點、場合,不高興就罵人。

            和建囂張到什么地步?一次他到某縣出差,縣委政法委書記迎接時遲到了一兩分鐘,就把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委書記罵了一通。

            中辦發文:為受誣告干部正名

            真相大白之后,1月9日,云南省紀委監委在紅河召開不實舉報澄清了結反饋會。會議以“面對面”的方式,為姚國華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激勵廣大干部勇于擔當履職、大膽干事創業。

            姚國華在作表態發言時激動地說,“對于和建的不實舉報以及此前的匿名誣告,省紀委、省監委依規依紀迅速查清事實、澄清了結,讓我放下了思想包袱、消除了思想顧慮,讓我倍感組織的力量、倍感關懷和溫暖。”

            云南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不實舉報澄清了結反饋會是今年開年以來的第一次會議,也是首次為廳級領導澄清正名、消除顧慮、撐腰鼓勁,展現了省委、省政府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堅定決心。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這已經不是云南首次為干部澄清不實舉報。例如在2018年8月、9月,省紀委監委就分別在在楚雄州、臨滄市分別召開會議,為雙柏縣委書記李長平、鳳慶縣委書記陳昌硯澄清不實信訪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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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紀委為李長平澄清不實舉報

            除了云南,山東、四川、湖南等地紀委近來先后通報曝光了多起誣告陷害黨員干部典型案例。此外,新疆、貴州先后出臺省級意見、辦法,在澄清正名方面建章立制。

            例如在2018年12月,貴州省紀委監委印發《關于開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強調,要用好紀律和法律兩種武器,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讓誣告者自污、陷害者自陷。

            制造謠言成本低,危害卻非常大。為此,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其中就明確指出,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

            事實上,誣告陷害不僅是歪風邪氣,更觸碰了紀法底線。從黨規黨紀到法律法規,均對誣告陷害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去年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法律方面,監察法規定,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刑法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長安街知事)

            責編: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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