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12月1日電 (高瑞峰)12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綠化辦法》(下稱《辦法》)施行,該《辦法》明確,新建居住區綠地所占居住區總用地面積比例不低于30%。
交通樞紐、倉庫、商業中心等單位附屬綠地面積所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低于20%,學校、醫院、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等單位不低于35%;城市道路主干道、次干道綠帶面積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20%、15%。
12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綠化辦法》施行。資料圖:圖為山西太原汾河公園。高瑞峰攝
《辦法》要求,城市綠化建設應當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葉植物、宿根花卉植物、冠大蔭濃鄉土喬木的運用,打造特色林蔭道路和城市花境;城市綠化項目植物種植面積應當不低于綠地面積的80%,采用鄉土植物數量的比例應當不低于綠地植物總數量的70%。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定額管理制度,其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并組織、指導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培育鄉土樹種,增加優質品種,保護生物多樣性,推廣先進技術和材料,提高城市綠化品質。
《辦法》規定,城市綠地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出讓,不得抵押;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禁止損毀草坪、攀折樹枝、采摘花果等一系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擅自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的,由有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處造成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有權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由有權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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