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發明,是指將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聯合,構成一種新的技術方案,以達到某種目的發明。例如,世界上出現的第一輛汽車,它由汽油發動機、離合器及傳動裝置等組合在一起,發揮共同作用,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這種技術方案使人類從此進入了一種全新的交通、運輸工具(王勝利:《經貿專利知識詞典》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38頁)。
組合發明的創造性,是指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組合后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組合更優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說該組合發明具有創造性,并且這種情況下,與每個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公知或者部分公知無關。但是,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只繼續完成其已知的功能,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部分之效果的總和,各組合的技術特征彼此間無功能上相互作用關系,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疊加,或者稱之為“拼湊”,這種組合就不具備創造性(同前)。
1862年,美國人列金道爾夫獲得了一項關于帶橡皮頭鉛筆的專利,該發明是把制圖的鉛筆和彈性橡皮擦字材料結合在一起的橡皮頭鉛筆。有一個叫韋伯的美國人沒有得到列金道爾夫的同意,便制造、銷售了該橡皮頭鉛筆。列金道爾夫就此向法庭起訴,控告韋伯侵犯他的專利權。韋伯在法庭上反過來要求法院宣判這件專利無效,因為它缺乏創造性。
官司一直打到美國最高法院。1875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這件專利無效。其理由是:橡皮頭鉛筆雖然便于攜帶使用,并且使橡皮不易丟失,但鉛筆和橡皮仍然按其原有方式分別起著原有的作用。它們兩者的結合并未產生新的效果,這種發明只是兩種公知公用的物品的簡單組合,因而不符合取得專利的創造性條件。
再說撰寫文章的引用借用。歷史大家吳晗強調:“天才就是勤奮,知識在于積累。卡片摘記積累的多了,功到自然成,你就可以在大量資料的基礎上,歸納分類、分析研究、綜合利用,創造出自己的作品。例如,對某一個歷史人物的研究,你自己經過了長期的收集摘記,卡片上對于這個人就會積累有幾十條、幾百條。這樣,你逐條研究,各擇其優,集眾家之長合而為一,就會提出自己的獨到的高超的見解;自己寫出來的文章,就會來自百條百篇,而又高于百條百篇,好的產品不是就出來了嘛”(牛守賢:“學者與卡片——記吳晗同志的一次報告”《中國青年》1979)!
撰寫文章,引經據典,并且融會貫通,舉一反三。至少是博聞強記的表現,而引用借用皆有出處,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
回歸專利制度,就專利侵權的例外——合理使用,各國專利法都有規定,為了學習和科學研究的目的,就專利及知識產權所進行的利用借用,皆屬合法。
如同發現自然規律,牛頓“學說”——我只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專利法亦鼓勵這種行為方式。而且還就此做出相應規定,實施自己的發明專利,如果必須依賴前人的發明專利,前者必須予以合作,當然,這屬于有償利用,后者要向前者支付合理的報酬。否則可以強制實施——雙方協商不成,向專利局提出強制實施申請,由專利局做出裁決包括相應的實施費用。
創新就是知識的重新組合(毛海鷗武漢大學美國加拿大經濟研究所副教授)。
組合發明則是已知現有技術的重新組合但卻產生了“意想不到”的新效果。
(馬秀山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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