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0日訊(記者董碧娟)12月10日,財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與2004年頒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針對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中存在的隱瞞信息等問題,新辦法有何舉措?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此進行了解讀。
該負責人介紹,之所以對此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是為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貫徹落實上位法和銜接其他部門規章,以及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比如,存在不通過指定媒體發布信息、隱瞞信息、差別提供信息等現象,妨礙、排斥了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信息發布渠道不同,實踐中存在信息查找不便捷、信息共享不通暢等問題。
此次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聚焦信息發布管理。為保持信息發布制度的穩定性,避免因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調整導致頻繁修訂,新辦法刪除了此前規定中有關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范圍和內容的具體規定,重點對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行為進行規范。
二是刪除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比如依照政府采購法有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規定,刪除了此前規定中關于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由財政部門公告的規定。
三是明確財政部門的信息發布責任。規定除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外,監督檢查處理結果、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等監管信息也應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是突出網絡公開主渠道作用。新辦法將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明確為政府采購信息的匯總平臺,要求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其省級分網發布,同時刪除了此前管理辦法中明顯指向報紙、雜志等紙質媒體的規定。
“此前相關規定以紙媒公開為主,未能突出網絡媒體的作用,已不適應當前信息化發展要求。”該負責人表示。
政府采購實踐中,市場主體多次反映采購人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不全、不在指定渠道發布或對不同渠道差別提供信息等問題,新辦法針對這些問題從制度設計和執行機制上規定了相關解決措施。
據該負責人介紹:“一是明確要求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二是完善了發布主體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三是強化了指定媒體的相關責任,規定指定媒體應當及時發布信息,不得擅自改變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應當免費提供信息公開和查閱服務等。”
該負責人表示,將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政府采購報、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等媒體,對新辦法進行廣泛宣傳,主動答疑釋惑,回應各方關切。同時,對中央單位和地方財政部門進行培訓,就此次修訂的重點內容進行講解和說明,幫助準確理解和把握新辦法的內容和要求。此外,抓緊制定政府采購信息格式規范,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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