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順風車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員受傷或死亡,該如何劃定責任?1月12日,一起案例登上熱搜,福建廈門男子戴某順路搭載同事,半路發生車禍同事死亡,經法院判決,戴某承擔70%責任賠償90萬元。據了解,針對這種情況,《民法典》給出了明確答案:“好意同乘”不免賠,但可減輕賠償責任。
男子捎同事出車禍,法院判決賠償90萬
據福建省廈門市滄海區人民法院微信公號1月7日發布的推文顯示,2021年年初的某一天,戴某駕駛轎車下班順路,載同事王某等人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墻體,造成同事王某當場死亡。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該事故責任經海滄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認定:戴某駕駛機動車行駛中未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確保安全,是導致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
戴某與王某家人對此均無異議。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余元。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就賠償標準,雙方僵持不下。
廈門海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家人作為死者王某的繼承人,主張戴某賠償其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金額的問題,本案中,戴某與死者王某系同事關系,事故車輛系非營運機動車,戴某搭載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費用,且事故認定書中并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
故該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該院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90萬余元。
法官說法:好意施惠時,駕駛員應保護搭乘者安全
該案例一經披露,便引發全國網友熱議。網友們紛紛表示:“漲知識了,以后還是盡量別帶人,未知風險太高”、“以后同事搭車需要簽生死免責協議”、“ 過失致人死亡,賠償有毛病嗎? 人變冷漠是有原因的”
也有人認為,”判的也沒啥毛病,以后不要再載人了。沒出事前是好同事好朋友,出事了他是原告你是被告。”、“一般來說好意施惠行為是不負責任的,除非事故是他自己造成的,雖然沒有重大過失,只要有一點就得負責”、“我同事來接我一起出去玩撞了車,我都和他AA”。
還有網友提醒:“一般車子都會購買車上乘客座位意外險,保額1萬-100萬,車子經常帶同事朋友的車主建議購買保額高一點的險種。”
據了解,這種“搭順風車”的行為又叫好意同乘,屬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針對這種情況,《民法典》給出了明確答案:“好意同乘”不免賠,但可減輕賠償責任。
據法官分析,“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符合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規定有助于倡導助人為樂、好意施惠的價值觀。
在好意施惠,互幫互助的同時,建議車輛駕駛員應當謹慎駕駛、確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搭乘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要自覺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盡量將交通事故對個人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瀟湘晨報記者 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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