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新聞網10月19日訊(趙芙瑤)在數據呈幾何量增長的大數據時代,人類社會對于數據的利用率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巔峰,然而隨之而來的個人隱私安全問題,也成為了數據價值開發及數據開放共享的瓶頸。
同時,大數據存在魚龍混雜的特點,數據中可能夾雜無用的、虛假的信息,如何進行核心信息的有效提取也十分關鍵。所以,我國現階段對于大數據的治理需求十分迫切,數據隱私安全與算法倫理問題也亟待解決。
在2021大數據科技傳播與應用高峰論壇暨“科創中國”試點城市推進式會后,計算機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計算技術研究所研究員倪光南接受了中國科技新聞網專訪,就有關大數據的隱私倫理與治理共享等議題發表了建言,并展望了大數據的未來應用前景與發展趨勢。
圖:倪光南院士 中國科技新聞網/攝
數據質量良莠不齊 大數據支撐平臺讓數據治理更簡單
互聯網極具開放性和包容性,對待數據“來者不拒”,形成了“儲存易,遺忘難”的局面。數據一旦進入互聯網,便被永久留存,各式各樣的線上數據經過日積月累,使數據質量良莠不齊,數據格式也各不相同。
中國信通院發布的《2020年數據治理研究報告》顯示,根據國際數據公司(IDC)預測,2025年全球數據量將達到163ZB。數據產業規模也持續擴張,據IDC預測,2019-2023年全球大數據市場相關收益將實現13.1%的復合年均增長率,2023年總收益將達到3126.7億美元。
在數據量和數據產業規模都如此龐大的情況之下,數據如何治理才能保障收益的最大化?對此倪光南首先強調了網絡對數據的重要性:“想要做好數據治理,首先需要保證網絡的暢通無阻。網絡時代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物理網絡受到很多制約,所以提出了軟件定義網絡的概念,通過軟件定義網絡,我們能夠保障用戶在應用網絡時更加簡單透明。目前有一些公司通過自主創新推出了數據網絡技術,可以通過大數據應用的需求來定義網絡。”
此外,倪光南指出,不同時代產生的數據格式不同,它們之間往往不能互相連通、互相兼容,所以需要解決數據融合的問題,這是數據治理的第二步。他還提出要建立大數據支撐平臺,使得大數據能夠更好的為國家政府治理的現代化、為數據經濟的轉型升級發揮作用。
倪光南進一步解釋道:“大數據應用的時候,可能面臨不同的應用需求,比如金融、能源、通信等各個領域,這就要求發展相應的各種算法,用人工智能技術去解決具體應用的問題。同時,我們要有強大的計算力的作為保障,才能夠及時的處理海量數據。”
數據安全亟需保障 完善立法勢在必行
目前,各類APP的功能有賴于對用戶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共享,就像淘寶需要搜集用戶的產品偏好,餓了么、美團需要搜集用戶的飲食偏好。但目前行業規范和行業自律存在一定缺失,不少用戶覺得自己的隱私被暴露在“陽光下”,這背后也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而許多用戶因為信息自決權和數據保護意識的缺失,導致其難以察覺可能存在的隱私風險,一些用戶甚至會因APP派發的類似于“實名認證紅包”等噱頭,不假思索的“奉獻”出自己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甚至人臉生物信息。等后期“遇到危機”,用戶也缺乏有效的維權途徑與手段。
尤其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的情況下,數字化轉型按下快進鍵,社會運轉加速構筑于數據之上,民眾出行經常碰到需要登記個人具體信息以及體溫的情況,個人信息一旦被泄漏,就有可能收到各類騷擾電話甚至詐騙信息,數據安全問題也就引起了大家的重視,“隱私保護”和“公共健康”之間,需要尋找平衡點。
那么在數據呈井噴式增長、數據隱私無處循行的情況下,數據安全應如何保障?對此,倪光南表示,早在2018年,歐洲聯盟就出臺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該條例的適用范圍極為廣泛,任何收集、傳輸、保留或處理涉及到歐盟所有成員國內的個人信息的機構組織均受該條例的約束。
倪光南還表示,完善立法與發展大數據應用應同步進行。“歐洲在數據安全方面的考慮是比較嚴格的。中國前不久也發布了《數據安全法》,規范了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它在實踐過程中還需要不斷的完善,要圍繞法規制定各種各樣的具體的規定和約束條件,在完善法律法規同時我們也要發展好大數據的應用,兩方面都要很好的結合起來,互相促進,互相推進。要加強社會治理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治理能力現代化體系建設,離不開大數據的支撐。”
2020年,數據治理和數據隱私安全保護領域展現了更多的具體行動方案,從混沌走向秩序重建,為數字治理提供了新的選項。人類社會共同邁向數字時代,需攜手共建彼此認同的數據規則,構建個人、企業、政府之間的信任基石,共享數字經濟帶來的發展利益與社會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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