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常生活中,為能夠訪問一些境外網站,部分網民會選擇通過購買“翻墻”軟件進行訪問,由此產生了開發、售賣“翻墻”軟件的群體。殊不知,售賣該類“翻墻”軟件的行為可能觸犯相關法律規定。近日,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一案,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被告人劉某于2018年初在互聯網上搭建一網站,自學開發“翻墻”軟件技術。此后,劉某在未獲得國家相關部門許可、未獲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將“翻墻”軟件通過網站對外出售,從中牟利。網民用戶通過該網站購買劉某提供的“翻墻”軟件,可實現境內電子產品繞開國家防火墻,訪問國內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網站用戶總數達1萬余人。截至案發,被告人劉某通過出售該軟件非法獲利40萬元。劉某于2020年8月被傳喚至公安部門接受調查。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非法向他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并從中牟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因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認罰,遂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40萬元,沒收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
(陳建安)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私自開發售賣網絡“翻墻”軟件牟利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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