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濟南。夫妻倆購買愛情保險到期遭拒賠,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徐先生和 張女士購買了一份“愛情保險”,合同約定只要兩人3年內持續存在婚姻關系,就可以拿到2.3萬余元賠付。合同到期后,夫妻二人未得到保險公司賠付,多次溝 通未果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依法履約。目前,徐先生與張女士已離婚
3年不離婚獲賠2.3萬。既然是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就得履行合同,大大方方地該賠付給人家,非要讓人家告上法院,這就是為什么很多人對有些商業保險意見大的原因,收錢的時候笑臉相迎,到期了就找各種理由拒賠!太不地道了!
不過,令人不解和玩味兒是,現在這對夫妻已經離婚了!如果沒有這3年不婚姻的險,估計倆人的婚姻早就好聚好散了!為了2.3萬的保險賠償倆人應是堅持了3年婚姻,也是挺諷刺的。只是,一碼歸一碼,人家3年沒離就該賠付人家。這沒什么好說的
(原標題:3年不離婚賠2.3萬!夫妻倆購買“愛情保險”到期遭拒賠,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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