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一案引起熱議,有媒體報道,8年前,陳蔓(化名)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處死刑。72歲的王維治是陳蔓的外公。家中遭遇變故后,陳蔓的法定監護人成了王維治。這些年,老人一直在為陳蔓的官司奔走。
12月16日,王維治接受新聞記者采訪時說,獲悉對外孫女的限制高消費令被解除后,“我心情很復雜,想多照顧她幾年。我們實際上享受不了什么高消費……為什么當初發出限制消費令的時候,沒有考慮我外孫女的履行能力呢?我說一句不太合適的話: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對于這樣的案情來講,如果僅是停留在“9歲孤女成老賴”的語境里,判決本身大概率會被打上荒唐的標簽。畢竟事發當年“孤女”才1歲,甚至到現在為止她可能對過去的悲劇還是一無所知,就如她的養母所言“寧愿她不知道過去所發生的一切”。
買房人在這件事情上屬于被卷入的無辜者,也就是錢付了,卻被告知交易無效,想要拿回本錢,卻又發現不太容易,于此只能是借助法理進行維權。不過回到事情的根本上,最關鍵的問題還不在于“孤女”有沒有拿賣房錢,而在于房子之前到底是誰的。
“父債女(子)還”的邏輯更多是道德上的存在,法理意義上早已不被承認。所以輿論上先入為主的認為判決荒唐,還是過于把問題想得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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