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世衛組織正式命名新冠病毒所致疾病為“COVID-19”
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2月11日在瑞士日內瓦“科研路線圖:新型冠狀病毒全球研究與創新論壇”新聞發布會上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發的疾病正式命名為“COVID-19”。
譚德塞在發布會上說:“我們現在對這種疾病有了一個新的名稱,COVID-19。”他指出,這個短語代表了“2019年冠狀病毒病”,其中CO代表Corona(冠狀物),VI代表Virus(病毒),D代表Disease(疾病)。
譚德塞表示,擁有正式的疾病名稱很重要,可以防止人們使用其他可能不準確或“污名化”的名稱。
那么,同樣都是冠狀病毒引起的疾病,為何COVID-19與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ARS)和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的命名方式明顯不同?傳染病命名背后究竟有何國際規則?
這要從2015年說起,當年5月8日,經過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的共同磋商,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了《新人類傳染病命名的最佳實踐》(以下簡稱《最佳實踐》),“目的是盡量減少疾病名稱對貿易、旅行、旅游業或動物福利的不必要負面影響,并避免對任何文化、社會、國家、地區、專業或民族群體造成侵犯。”
《最佳實踐》指出,疾病名稱可以包括疾病癥狀方面的通用描述性術語,比如呼吸道疾病、神經綜合征、水樣腹瀉等;在足夠可靠的情況下,應當包括疾病表現、受影響人群、疾病嚴重性、季節性特征等更為具體的描述性術語,比如進行性、青少年、嚴重、冬季等;當已知引起疾病的病原體時,那么該病原體就應當被納入疾病名稱,如冠狀病毒、流感病毒、沙門氏菌等。
同時,疾病名稱應盡量簡短并且容易發音,例如H7N9(一種禽流感)、rabies(狂犬病)、malaria(瘧疾)等類似的命名。
《最佳實踐》還規定,在疾病名稱中應當避免使用包括地理方位,如中東呼吸綜合征、西班牙流感、裂谷熱;人名,如克羅伊茨費爾特—雅各布病、恰加斯氏病;動物或食物種群,如豬流感、禽流感、猴痘等;涉及到文化、人口、工業或職業的內容,如軍人、護士等;以及有可能引起過度恐慌的術語,如不明、致命、流行等。
此外,《最佳實踐》中寫道:“當有必要區分在不同年份發生的類似事件時,可以使用日期(年或月和年)。”
SARS暴發于2002年,MERS暴發于2012年。根據《最佳實踐》,雖然二者簡短易讀,但都沒有將已知的病原體,也就是冠狀病毒納入名稱,而且MERS中包括地理方位,屬于“應避免”的例子。
COVID-19則既明確了病原體,又使用日期加以區分,并且適用于從輕微到嚴重的“全譜”病例。
譚德塞在會議上說:“這(COVID-19的命名)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標準格式,可用于將來的任何冠狀病毒暴發。”
對此,法國國家醫學委員會公共衛生研究主管陳新認為,WHO起了個“長效可用”的疾病名稱。
法國媒體認為,根據這種命名規則,假如2022年又有一種新的冠狀病毒導致的傳染病暴發,就可以叫COVID-22。
(責任編輯:DF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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