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網商銀行3宗違法遭罰95萬 重大關聯交易未經審議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20〕13號、14號15號)顯示,浙江網商銀行存在重大關聯交易未經關聯交易委員會審查、未經董事會審議;部分員工提供虛假資料、陳述等;會計運營管理違反基本內控規定三宗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95萬元。
段衛平、李超為浙江網商銀行提供虛假資料、陳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分別對其警告。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DF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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