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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聯通支付六宗違法 遭央行營管部罰沒2324萬元

            2020-01-21 20:42:44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開聯通支付六宗違法 遭央行營管部罰沒2324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今日公布的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銀管罰〔2020〕4號)顯示,開聯通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聯通支付”)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六宗違法違規行為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其給予警告,罰沒合計2324.27萬元,對2名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合計罰款48.4萬元。

              開聯通支付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罰款260萬元;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罰款39萬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五款等規定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與其進行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罰款550萬元;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罰款95萬元。合計罰款94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六條,《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七項等規定,對開聯通支付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99.636819萬元,并處罰款980.636819萬元,罰沒合計1380.273638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對開聯通支付2名相關負責人合計罰款18.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開聯通支付2名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合計罰款30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開聯通支付的大股東為微科睿思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00%;微科睿思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為上海雍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準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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