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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翔妻子再爆猛料 或涉及多家上市公司(附全文)

            2019-12-24 08:10:53     來源:鳳凰網     評論 292

            原標題:深夜重磅!徐翔妻子再爆猛料,或涉及多家上市公司(附全文)

            摘要

            【徐翔妻子再爆猛料 或涉及多家上市公司(附全文)】徐翔的妻子應瑩深夜再度發聲,其表示再次翻起陳年舊事并非我所愿,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離婚和維護屬于自己的合法資產。人生幾度春秋,經不起似水流年。以后陸續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實控人,這里我先說一聲抱歉了。(鳳凰網)

              徐翔的妻子應瑩深夜再度發聲,其表示再次翻起陳年舊事并非我所愿,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離婚和維護屬于自己的合法資產。

              人生幾度春秋,經不起似水流年。以后陸續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實控人,這里我先說一聲抱歉了。

              微博截圖:

              微博全文:

              近期由于我父親的身體原因,沒有及時來微博更新,也沒有向大家通報離婚案的最新進展,實在是感到抱歉。

              昨日看到中央和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整個《意見》有28條,我仔細看完后十分感動,我舉雙手贊成中央的舉措,再對照我家庭的遭遇,我真的感到十分寒心。

              我特別注意到《意見》的第十三條: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持續甄別糾正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身財產權的冤錯案件。建立涉政府產權糾紛治理長效機制。

              這一條用4個嚴格來“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資產”。理想豐滿,現實骨感啊。我翻出來徐翔一案來對照,4個“嚴格”條條對照,全部落空。

              第一,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徐翔案中,查封和扣押不屬于徐翔名下和我家庭名下的資產,連我父母的房產都予以查封。我想請問,這樣野蠻的程序是怎么來的?這依據又在哪里?

              第二,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青島中院早在2017年年初已經判決徐翔案,在判決書中提到要依法甄別涉案資產,予以返還。現在我們家庭的合法財產全部遭到扣押,在判決書認定徐翔開始進行操縱證券市場之前(2010年11月開始),我們家庭已積累了近百億元的合法財產,在參與涉案的這些交易期間(2010年至2015年),徐翔也通過合法財產合法地投資收益。我認為,這些財產不屬于違法所得,也不是涉案財產,憑什么過了3年都不甄別?

              第三,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2015年9月,澤熙有員工近百人,管理資產近200億元,每年納稅數千萬元,徐翔案發后,澤熙公司全部資產遭到查扣,車輛全部被拍賣,員工全部失業,整個執法過程絲毫沒有區分澤熙公司的法人資產和徐翔個人資產。

              第四,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這一條,我就不想說了,徐翔犯罪,處罰簡直是株連九族,這哪里還有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區分,簡直是抄家大法一鍋端。

              說到離婚案,我真是氣不打一處來。

              從8月底在青島開庭到現在延期判決,我預感我的離婚案可能會創造中國的一個記錄,我和徐翔夫妻雙方在都同意離婚的前提下,上海黃浦區人民法庭以延長審理期限的方式,進行無理的拖延。我有理甶懷疑,黃浦區人民法院是在配合青島中院,雙方惡意合謀。

              我再一次嚴正聲明:我對青島中級人民法院無故無限期拖延、至今不進行資產甄別的瀆職做法,感到非常憤怒;我對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無故拖延審理期限、至今不給予任何說法的瀆職做法,感到非常憤怒。

              我的離婚案受到各界的關注,尤其是私募行業的從業人員和相關行業律師,他們給我提供不少有價值的信息,也建議我有另外的思路,我開始翻閱和尋找一些關于案件的蛛絲馬跡,終于找到一些有價值信息。我通過查閱復核資料和通過庭審旁聽人員對案件逐步復盤,我發現徐翔案的整個定罪和審判是有瑕疵的,以下是我還原庭審過程控辯雙方的辯論意見:

              從當天的庭審來看,涉及13家上市公司,徐翔認為:

              1、資金操縱沒有成立的基礎。在交易時段,徐翔等人所有查到賬號占交易比例只有0.5%到6%,完成構不成資金操縱。

              2、市值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根據2014年5月國務院的通知,市值管理有法可依。

              3、高送轉是上市公司為增加股票流動性普遍的做法,不屬于信息操縱。

              4、徐翔等人不屬于涉案公司管理層,只是建議上市公司進行高送轉,高送轉是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也有上市公司(比如寧波聯合)未采納高送轉的建議。

              5、涉案13支股票所披露的信息真實、程序合法,無一個虛假信息,不能算是信息操縱。

              6、有些股票澤熙持有后,因2015年整體上漲行情導致股票暴漲,澤熙持有期間并未繼續買入,股票也是暴漲,澤熙清倉后,股票還是暴漲,這完全構不成操縱。

              庭審控辯雙方的焦點:

              1、關于建議上市公司大股東高送轉是否構成信息操縱。

              控方指控徐翔建議大股東在減持前高送轉,是屬于操縱行為。徐翔認為,高送轉是屬于真實信息,減持前也是按照規定進行公告,不是信息操縱。此外,送股的決定是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徐翔本人只是建議,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合謀的情況。

              2、澤熙的名氣導致股價上漲是否構成操縱。

              比如,徐翔提到萬邦達在10送20后的第二階段暴漲過程中,徐翔沒有買入一股。減持前,所有的過程都是按照證券法進行合法公告,把這部分的減持收入也算到非法所得是不對的。控方認為,澤熙名字出現在前十大流通股中,減持方用了澤熙的名氣就算是操縱,因此所得收入都應該列入到非法所得。

              徐翔認為,澤熙是一個正常經營的私募公司,不能因為由于買入股票位列股東名冊就算是信息操縱。以上全部是庭審還原,我可以對信息來源的準確性負責,以后我將逐漸披露庭審信息。

              按照控方看法,徐翔和13家上市公司一起合謀犯罪,構成1+13的涉案主體。現在從判決結果來看,為何只判決徐翔等3人,那13家企業的實控人都判緩刑和罰款?為何最后只重罰徐翔?

              徐翔既不是上市公司高管,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只是建議上市公司采取合理合法的行為,這樣列入操縱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徐翔案發后,許多上市公司依然在進行高送轉和大規模減持,也并沒有受到處罰。僅僅是因為澤熙樹大招風,所以構成操縱,這樣的說法我都難以接受。眾所周知,2015年上半年牛市整體行情大漲,總不能說是徐翔操縱大盤暴漲吧。

              徐翔認罪認罰,我尊重他本人的決定,但不代表我對本案判決沒有看法。我會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管離婚案結果如何,我們夫妻的合法財產理應有我的一部分。青島中院拖著資產甄別不執行,是對法律的嚴重褻瀆。

              若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依然對我的離婚案惡意拖延,我有理由相信兩地法院是否合謀,我將聘請審計人員,對案件過程進行審計,對資產進行自我甄別,到時候公布給大家,也讓大家全面了解徐翔案的整個過程。

              再次翻起陳年舊事并非我所愿,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離婚和維護屬于自己的合法資產。

              人生幾度春秋,經不起似水流年。以后陸續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實控人,這里我先說一聲抱歉了。

            (文章來源:鳳凰網)

            (責任編輯:DF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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