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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思聰被限制消費還去日本滑雪違反限消令?律師解讀

            2019-12-23 12:31:26     來源:鳳凰網

              作者: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莉萍、鄧平

              近日,王思聰與女性友人在日本滑雪的動態在坊間再度引發公眾關于限制消費令的熱議。在此之前,王思聰投資的多家公司股權曾被法院凍結,王思聰本人也被多家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并下達限制消費令。

              那么為什么王思聰連環被限消,卻還可以在日本滑雪玩那么爽呢?本文將簡單分析限制消費對被限制消費人的影響,供讀者參考。

              1. 何為限制消費令

              限制消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執行措施的一種,對未按照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消費的措施。

              (1)什么人會被限制消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當被執行人是單位時,法院還可以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單位相關人員”)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被限制消費的具體內容

              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限消規定”),其不得實施如下九種消費行為:(一)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其中,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應高管確屬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上述九種被禁止行為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

              (3) 例外情形

              根據《限消規定》第八條,被執行人因生活或經營必需進行限制消費行為的,應當獲得人民法院的事先批準后方可進行。

              2. 王思聰緣何被限制消費?

              結合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的檢索信息,王思聰被限制消費主要存在如下兩種情形:

              (1)本人作為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執1325號案件中,王思聰個人作為被執行人被法院直接送達限制消費令,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作為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限制消費

              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執11712、11713和11714號三個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均為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下稱“熊貓互娛”),王思聰作為熊貓互娛的實際控制人被限制消費。

              3. 限制消費令對王思聰的影響

              (1)王思聰已經是老賴了嗎?

              目前有觀點直呼王思聰已經身背多個限制消費令,成為“老賴”。這種觀點并不恰當。限制消費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俗稱“老賴”)并非一回事。

              限制消費啟動條件較低,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還款,法院便可依申請或依職權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必須存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惡意逃避執行行為,具體包括:(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可見,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比限制消費更為嚴厲的執行措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僅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還要被進行聯合信用懲戒,在任職資格、融資信貸、出境、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行政審批等方面處處受限。

              目前王思聰并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尚且不是老賴。不過他也并非高枕無憂,現已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如違反限制消費令,將被納為失信被執行人。

              (2)是否還可以出境旅游?

              出境旅游屬于旅游,是《限消規定》明確禁止的行為。因此,被限制消費的王思聰應當是不能出境旅游的。那么王思聰是否被限制出境了呢?

              被限制消費并不一定被限制出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有尚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且人民法院不準其出境”的人才會被限制出境,所以,必須有債權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主動不準其出境。

              因此,王思聰被發現在日本有兩種可能,一是在其被限制出境前已經在境外,二是目前沒有執行申請人提出要求限制其出境(如債權人寄希望于其能在海外籌措到財產償還債務的目的)。

              (3)王思聰是否可使用他人財產實施被禁止的消費行為?

              對于這個問題,《限消規定》第三條是這樣表述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這就給實踐解讀帶來了分歧,有的學者認為,必須是消費行為,而不是行為本身被限制;也有學者認為,不管資金來源如何,這些行為都是消費行為。

              從實踐來看,被限制消費的人即使使用其身份信息進入相關系統,也無法購買二等以上艙位的交通工具、入住星級賓館,因此,從上述情況看,限制消費令似乎并不考慮其消費的資金來源。

              但是,廣東高院在《關于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定,被限制消費后,被執行人不能以他人財產實施被禁止的消費行為或接受被禁止的消費服務。

              與之相反的是北京高院在其發布的《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范》中,僅要求被限制高消費的自然人不得以其財產支付高消費的行為,似乎是特地對《限消規定》作出明確解釋,對以他人財產實施高消費的行為并未禁止。

              目前,尚未從公開渠道檢索到被執行人以他人財產實施被禁止的消費行為被處罰或升級為失信人的案例。

              但筆者認為,利用他人的錢財大肆消費有違立法精神,客觀上也會助長投機取巧的逃債方式。而且,該行為客觀上仍會造成被執行人個人財產的減少(即使是接受贈與,接受贈與后,該財產已經屬于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影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因此,即便他人請客,也應該視為應將相應價值的財產用于返還債務,而非享樂。

              4.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后果

              結合《限消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來看,若王思聰的行為最終被認定為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法院可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崔晨 H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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