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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證顧問兩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上半年投訴量湖南居前

            2019-12-19 14:20:04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金證顧問兩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上半年投訴量湖南居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0號)顯示,經查,湖南金證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證顧問”)無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質人員向客戶作具體投資建議;在業務推廣過程中向客戶承諾收益。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金證顧問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金證顧問成立于1997年11月29日,注冊資本4108萬人民幣,楊揚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大股東、實控人、最終受益人,持股比例51.3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網站于2019年7月17日發布的《湖南轄區2019年上半年證券期貨投訴情況通報》中“書面投訴反映的問題通報”一項顯示,金證顧問在投訴量居前的公司名列中(3件)。

              此外,2017年6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網站發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7】12號 )顯示,湖南證監局在對金證顧問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存在未嚴格執行客戶風險測評制度、業務推廣留痕不到位的問題,并依法責令其改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協議實行編號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三)證券投資顧問的職責和禁止行為;

              (四)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爭議或者糾紛解決方式;

              (六)終止或者解除協議的條件和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自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客戶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客戶解除協議書面通知時,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解除。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湖南金證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0號

              [2019]30號

              關于對湖南金證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湖南金證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無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質人員向客戶作具體投資建議;在業務推廣過程中向客戶承諾收益。

              以上事實有事實確認書、公司情況說明、微信截圖、電話錄音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切實規范投資顧問服務行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12月17日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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