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慶銀行延安分行違法以貸吸存 遭罰30萬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延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顯示,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以貸吸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延安監管分局對公司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公開資料顯示,重慶銀行成立于1996年,由重慶3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聯社、10家地方財政局和39家企事業單位聯合發起設立了重慶城市合作銀行,1998年3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更名為重慶市商業銀行,2007年8月,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更名為重慶銀行。重慶銀行于2013年11月6日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主板正式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01963.HK。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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