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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長城資產江西違法被罰 收購調查嚴重失職致風險

            2019-12-10 15:17:1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 佚名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江西監管局2019年第18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贛銀保監罰決字〔2019〕18號)顯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長城資產江西分公司”)存在收購調查嚴重失職,未發現收購項目標的物為虛假債權和項目投后管理嚴重失職導致項目出現風險的違法行為。熊惠榮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陳聽彬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承辦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中國長城資產罰款人民幣50萬元,對熊惠榮給予取消1年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對陳聽彬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長城資產成立于1999年11月2日,注冊資本512.34億人民幣,沈曉明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該公司由財政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共同發起設立。中國長城資產江西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1日,林從濤為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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