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當事人黃品愛在擔任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河中路證券營業部(原杭州鳳起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存在私自違規為客戶的融資活動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依法對當事人黃品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當事人黃品愛應當在2019年12月6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8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朱治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投資咨詢、融資融券等。深圳市遠致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7.54%。
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當事人黃品愛于2016年6月1日在萬和證券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
2019年10月30日,海南證監局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5號)顯示,萬和證券開展公司債券業務未勤勉盡責,資產管理業務未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未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規定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第五條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萬和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海南證監局表示,公司應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黃品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在轄區內通報的決定
黃品愛:
經查,你在擔任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河中路證券營業部(原杭州鳳起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存在私自違規為客戶的融資活動提供中介或者其他便利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依法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在2019年12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28日
(責任編輯:李顯杰 )
關注微信公眾號(kjxw001)及微博(中國科技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