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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2號)顯示,經核查,安徽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德豪”,002005.SZ)存在以下問題:
2019年4月29日,*ST德豪披露的2018年年報顯示,公司2018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5.81億元。2019年8月30日,*ST德豪發布《關于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司對政府補助的應收賬款1億元進行壞賬計提,對2018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差錯更正,其中凈利潤由-5.81億元調整至-6.68億元;2019年11月18日,*ST德豪再次發布《關于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基于確認關于Lumileds訴訟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4.5億元和LED芯片固定資產減值計提29.11億元,公司對2018年度財務報告再次進行差錯更正,其中凈利潤由之前-6.68億元調整至-39.67億元。*ST德豪進行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并追溯調整的行為,導致2018年報披露的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2015年3月24日Lumileds就正式向美國加州高等法院起訴*ST德豪及其相關子公司涉嫌侵占商業秘密、違反美國加州相關法案等,但*ST德豪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披露上述訴訟事項。此外,*ST德豪于2018年7月30日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lumileds應賠償經濟損失9563萬元。*ST德豪也未及時披露該訴訟事項,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進行公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ST德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ST德豪應認真吸取教訓,督促公司董監高和財務人員、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人員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披義務,平穩處置化解風險,穩健開展日常經營,安徽證監局將對公司重大事項持續保持高度關注,并將繼續開展相關核查,視情況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ST德豪成立于1996年5月14日,注冊資本17.65億元,于2004年6月25日在深證證券交易所掛牌,王晟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蕪湖德豪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83億股,持股比例16.02%,王晟在蕪湖德豪投資有限公司持10%比例股份。
*ST德豪于2018年8月14日發布《關于公司訴訟事項的公告》、《關于公司提起訴訟案件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收到Philips Lumileds及其關聯公司“飛利浦”的律師函,稱*ST德豪一名曾就職于Philips Lumileds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使用了Philips Lumileds的商業秘密,要求*ST德豪出具書面承諾沒有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其商業秘密。2014年6月12日,Philips Lumileds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院圣何塞分院起訴*ST德豪及其相關子公司侵占商業秘密、違反《加利福尼亞州綜合計算機數據訪問及欺詐法案》、侵占、違反信托責任、違反合同、誘使違反信托責任、不公平競爭、濫用普通法以及違反《反計算機詐騙和濫用法》。
2018年7月30日,*ST德豪因Philips Lumileds在美國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權益,將Philips Lumileds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其賠償*ST德豪為此支付的包括律師費、專家費用等在內的直接損失總計9,660,873.22美元。按照2018年7月22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公告(1:6.7942),折合為人民幣65,637,904.83元;并請求判決因被告一在美國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導致原告喪失的交易機會,產生間接損失暫定為30,000,000.00元,上述損失總計人民幣95,637,904.83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安徽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2號
安徽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于近日對你公司進行了專項核查。經核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
經查,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報告》,2018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5.81億元。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發布《關于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司對政府補助的應收賬款1億元進行壞賬計提,對2018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差錯更正,其中凈利潤由-5.81億元調整至-6.68億元;2019年11月18日,你公司發布《關于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基于確認關于Lumileds訴訟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4.5億元和LED芯片固定資產減值計提29.11億元,公司對2018年度財務報告再次進行差錯更正,其中凈利潤由之前-6.68億元調整至-39.67億元。你公司進行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并追溯調整的行為,導致2018年報披露的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二、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
經查,2015年3月24日Lumileds就正式向美國加州高等法院起訴你公司及其相關子公司涉嫌侵占商業秘密、違反美國加州相關法案等,但你公司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披露上述訴訟事項。此外,你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lumileds應賠償經濟損失9563萬元。你公司也未及時披露該訴訟事項,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進行公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督促公司董監高和財務人員、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人員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披義務,平穩處置化解風險,穩健開展日常經營,我局將對公司重大事項持續保持高度關注,并將繼續開展相關核查,視情況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11月29日
責任編輯:常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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