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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銀行上海分行五宗違法遭罰250萬 違規輸血房地產

            2019-11-08 15:15:49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渤海銀行上海分行五宗違法遭罰250萬 違規輸血房地產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83號)顯示,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對某同業資金違規投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合規性審查未盡職;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違規對外實質承擔某同業業務的風險責任;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對某理財資金違規投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風險管理未盡職;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部分貸款分類不準確;2016年6月至7月,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對某底層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理財投資業務風險管理未盡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十七條、《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號)第九條、《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6號)第七十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共計2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第九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上述規定開展同業業務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進行查處。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應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相關產品,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據《指導意見》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

              (四)拒絕執行本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措施的;

              (五)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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