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天淇)昨日,朝陽大悅城附近毒駕逆行沖撞檢查一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蓋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9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9時許,27歲的被告人蓋某在無駕駛證的情況下,違反車輛限行規定,吸食冰毒后駕駛套牌白色奧迪R8小型汽車與趙某行駛至朝陽大悅城西側路邊時,為逃避交警檢查,蓋某駕車沖撞護欄加速逆行逃離現場,致民警吳某腰部、左小腿受傷,致駕駛電動自行車路過的陳某左小腿燙傷、電動自行車受損,經鑒定吳某、陳某均構成輕微傷;致馮某駕駛的白色寶馬轎車、畢某駕駛的福田牌公交車、現場隔離護欄受損,經鑒定損失分別為4.8萬余元、3600元、1200余元。2018年6月20日零時許,蓋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經認定,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蓋某家屬已賠償相關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另外,2018年6月16日至6月18日期間,被告人蓋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區龍湖華盛香醍的家中容留趙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庭審中,被告人蓋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人蓋某在住所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以駕車沖撞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兩人輕微傷、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一審判決對蓋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9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宣判后,蓋某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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