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水
隨著科創板日益臨近,公募基金作為中小投資者參與的主要方式受到廣泛關注。由于科創板股票的漲跌幅、上市機制都與既往的板塊有所區別,既有的公募基金如何參與科創板成了值得探討的問題。
上交所在3月2日發布的相關問答中表示:經向監管機構了解,現有可投資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資科創板股票,前期發行的6只戰略配售基金也可參與科創板股票的戰略配售。但由于2月起各基金公司上報多只科創板相關基金,不知是否出于營銷考慮,在近期出現部分基金公司銷售對外宣稱因科創板風險較大,既有公募基金不能參與科創板新股申購和投資,必須修改合同方能參與的說法,這引發了市場對既有公募基金是否能直接參與科創板股票投資的疑問。
從創業板和CDR的歷史經驗看,既有公募基金不需把召開持有人大會修改投資范圍作為科創板投資的前提條件。據2009年9月22日證監會基金部《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板上市證券的說明》,創業板上市股票和可轉換債券,是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符合《基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因此,當年并未出現既有基金需修改合同方能參與的約束條件。此外,去年CDR亦成為擬定的新發品種,在證監會發布的《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只要基金合同約定可投資境內上市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就可以投資CDR。因此,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的情況看,既有基金參與科創板股票的發行和投資不存在實質性障礙。
看科創板的新股申購詢價規則,公募基金作為主要詢價對象,對詢價定價的結果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如不允許既有公募基金參與,僅允許新發的少數科創板相關基金、或限定投資范圍為科技創新相關的公募基金才能詢價,科創板新股的詢價定價過程必然出現顯著偏差,與加強機構投資者尤其是公募基金的詢價定價約束力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因此,筆者認為,除非合同契約中明確規定僅投資于深圳市場的基金和部分市場指數基金,以及此前已明確受到限制的債券基金,絕大多數既有公募基金都應被允許直接參與科創板新股詢價,以確保詢價的公平性。而新股申購在大多數情況下也能為中小投資者帶來相對穩定的回報,成為鼓勵中小投資者通過公募基金間接參與科創板投資的重要動力。
科創板漲跌幅限制放寬,退市規則嚴格,個股風險有所加大,初期市場定價很可能一步到位甚至出現一定程度的偏離,因此,確有必要適當限制既有公募基金參與科創板上市后的交易。筆者建議,監管層對投資范圍并非為科技創新類的既有公募基金做出一定的投資比例約束,初期以不超過凈資產的20%為宜,等科創板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再放開其投資比例,以達到在不顯著擴大既有公募基金投資風險的同時,提供其參與科創板投資的機會,也為中小投資者獲取科創板相關收益提供適當的途徑。
與此同時,還可考慮在科創板新股申購開始前,發行一批以科創板及科技創新企業為主要投資范圍的公募基金,包括科創板戰略配售基金,以提供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資者相應的選擇權,同時也為科創板順利開市交易提供充分的機構參與力量,以充分發現科創板相關公司的投資價值。
(作者系資深市場觀察分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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