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人調動集團資金被判八年,法院承認:適用法律錯誤
近日,有聽眾向中國之聲反映,在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一位民營企業家因挪用資金罪被判八年。正常情況下,挪用資金行為發生后,一般會由企業或者受害股東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偵察后,由當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但是這起案件并沒有所謂的受害方。案件經過兩次一審,兩次二審后,阜陽中院最終以挪用資金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劉明輝有期徒刑八年、一年,兩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然而在劉明輝的家人以及參與本案的律師看來,劉明輝所在集團公司對財務實行統一管理,實行劉明輝一支筆審批制度,他本人作為控股股東,有權調動集團公司的資金,而且所調動的資金也是用于集團公司的運營,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把自己公司的錢用在公司的運營上,怎么就犯了“挪用資金罪”?對此,安徽阜陽中級人民法院又作何回應?
集團控股人調動集團資金被判挪用資金罪
一份蓋有潁上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公章的《受案登記表》顯示,2015年6月4日14時32分,潁上縣公安局接到潁上縣人民政府交辦潁上縣青城房地產有限公司涉嫌挪用資金一案,立即進行調查。經查2010年4月份至2015年5月份,潁上縣青城房地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明輝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以個人名義擅自將綠都CBD項目一億余元挪用到其他項目謀取利益,導致綠都CBD項目三百八十余套住房因資金短缺停工無法交付給業主,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阜陽市潁上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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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上縣公安局告訴中國之聲記者:潁上縣政府了解相關情況后,把這一線索交辦給了公安局,并非《受案登記表》記錄的,縣政府交辦給縣公安局潁上縣青城房地產公司涉嫌挪用資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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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起案件的緣起確實是綠都CBD項目的資金沒有全部用在項目本身。潁上縣公安局表示,對該線索立案偵查后發現,綠都CBD項目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劉明輝未經股東大會同意,挪用資金到其他項目謀取利益,導致無法交房。2017年,潁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明輝犯挪用資金罪和單位行賄罪,向潁上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24日,阜陽中院以挪用資金罪和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明輝有期徒刑八年、一年,兩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劉明輝的弟弟劉明偉解釋,以劉明輝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南京綠都控股集團公司(母公司)下設安徽潁上縣青城房地產公司和安徽省滁州綠都房地產兩個子公司。劉明偉稱,三個公司按照集團公司對財務實行統一管理。母公司股東有兩個人,劉明輝是控股股東,占51%的股份,另一股東叫黃承攀。兩人共同決定三個公司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劉明輝一支筆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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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偉:“地產公司上邊需要用錢,全部是按照集團財務制度層層審批過之后,最后由劉明輝簽字就可以了。因為公司里邊所有的投資,都由股東會決議,由我哥哥來做主的。黃承攀,公司盈利了他拿盈利,虧損了那他就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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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明輝將子公司潁上縣青城公司的預售款借給另一子公司滁州綠都和母公司南京綠都的行為,屬于挪用本單位資金給其他公司,謀取個人利益,涉及金額1億3896萬余元,其次還將子公司潁上縣青城公司的70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且屬數額巨大。

阜陽中院二審判決書認定的兩筆挪用給其它公司的資金
劉明偉解釋,地產公司資金運轉出現問題,劉明輝借錢維持公司運轉,從潁上青城公司調用的700萬元,也并非裝進了個人口袋,“挪用資金罪”該從何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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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偉:“當時地產公司需要用錢,我哥哥劉明輝就向顧國平借了1500萬,時間到了需要還這個錢,我哥哥就把自己家的房子抵押出去,還了顧國平800多萬,然后從地產公司調了700萬,還給顧國平。這個錢實際上都是地產公司在用的,我哥哥是在替地產公司還這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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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記者發現,阜陽中院的二審判決書中提到劉明輝挪用了兩筆錢給母公司和另一子公司,分別是5552萬和7344萬余元,然而這兩筆相加只有1億2896萬余元,足足比二審判決結果少了1000萬。

阜陽中院二審判決書認定的挪用給其它公司的總額
當事人不是公司員工,
能否成為公司挪用資金罪的主體?
挪用資金罪首先要看是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審刑事判決書認為,劉明輝雖然在子公司潁上青城沒有任職,但他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認定為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劉明輝的辯護人、安徽宏淼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慶峰則持相反意見,他認為將實際控制人等同于公司工作人員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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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輝的辯護人、安徽宏淼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慶峰:“挪用資金犯罪的主體法律規定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劉明輝在潁上青城公司是以唯一股東代表的身份履責,他既沒有任何行政管理職務,也未簽勞動合同,更不在該公司領取工資,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工作人員,不是該罪名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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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還提到,劉明輝是青城綠都和滁州綠都這兩個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母公司南京綠都的控股股東,法院認為他把子公司的商品房預售款借給另一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做法,屬于挪用本單位資金給其它公司,謀取個人利益。劉明輝的辯護律師蔣慶峰的理解和法院的判決有分歧,他認為,法院混淆了“存在個人利益”和“謀取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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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慶峰:“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確認了案涉資金由公司使用,但將其認為使用資金的公司控股股東是劉明輝,就認定劉明輝存在個人利益,并將存在的個人利益解釋為刑法上謀取個人利益。股東通過設立公司從事營利性行為是市場經濟的要求,存在個人利益是正常的合法的,而謀取個人利益是公款私用的違法行為,阜陽兩級法院把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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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挪用資金罪,判決書還提到劉明輝將子公司潁上青城70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2016年11月17日,安徽滁州南譙區人民法院曾做出一份民事判決書,原告是顧國平,被告是劉明輝控股公司旗下的一個子公司“滁州綠都”。這份民事判決書提到,劉明輝和另一股東黃承攀多次向原告顧國平借錢用于“設立經營滁洲綠都公司”,其中有1500萬是劉明輝用房子做抵押向原告顧國平借的。換句話說,這份判決書確定了這1500萬的借款債務主體是“滁州綠都公司”,而不是劉明輝個人。




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然而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具有證據效力的生效民事判決書不予采信,認為這份民事判決書只能證明劉明輝借了錢,不能證明借款歸公司所使用,其行為屬于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劉明輝的辯護律師蔣慶峰告訴中國之聲記者,兩個都已生效的法院判決對同一事實卻做出不同的認定,他感到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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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慶峰:“對于案涉的700萬元,阜陽兩級法院認定是償還個人債務,認定的依據是公安局補充偵查中黃承攀的一份證詞,這一份孤證與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是沖突的,也與此前黃承攀的證詞相矛盾,黃承攀第一份證詞也證明是由于公司經營所需所借該款。阜陽兩級法院把劉明輝替公司還債1500萬元中的700萬元,認定是清償個人債務,這顯然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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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輝不是潁上青城公司的員工,能不能成為該公司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存在個人利益和謀取個人利益能否等同?法院為何不采信具有證據效力的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書為何會多算1000萬元的挪用金額?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4月8日上午,記者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求證此事。阜陽中院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稱,領導需要開會研討此事。下午4點,工作人員說,主審法官因母親重病前往江蘇老家,不便接受采訪,一切以判決書為準,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訴。4月9日下午,記者接到中院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電話,稱中院對記者提出的問題高度重視,院里經過研究,決定對案件進行再審。
“剛剛,我們院里經過研究,認為該案的判決確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目前我們已經決定再審。”
有關事情進展,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
央廣記者:常亞飛
責任編輯:萬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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