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云南曲靖一男子因拉扯公交車方向盤獲刑四年零六個月)
圖為庭審現場 麒麟區法院供圖
中新網昆明4月6日電 記者6日從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獲悉,一陳姓男子在乘坐公交車時,因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被拒,沖上前強行拉拽公交車方向盤。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2月25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提起公訴。2019年4月4日,麒麟區法院將庭審現場“搬進”麒麟高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讓青少年在“情境”中接受法律教育,近距離體驗庭審過程,該校1000余名在校師生參加了活動。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陳某在曲靖市麒麟區乘坐6路公共汽車,車內載客10余人。19時許,陳某因坐過站要求駕駛員違規停車,被拒絕后與駕駛員發生爭吵,在車輛停靠下一站臺(滇東商城站)后,車輛乘客提醒陳某下車,但其仍未下車。
司機發動車輛后,陳某拉拽車輛方向盤,致使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向道路右側發生明顯偏移,差點撞上路邊護欄,造成車上乘客恐慌。
駕駛員趕忙穩住方向盤修正行駛方向,一位七旬老人將陳某按倒后,車上乘客合力將其制服,隨后駕駛員報警。
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出示被害人陳述、被告供述、證人證言、監控視頻等證據,被告人陳某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陳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公共汽車的方向盤,致使車輛發生明顯偏移,并引起車上乘客恐慌,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時,陳某系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被告人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據新華社報道:
c637fad3411d1d" style="padding: 0px;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white-space: normal; color: rgb(64, 64, 64); font-size: 18px; border: 0px;">云南一名男子刑滿釋放剛滿一個月后,又因拉拽公交車方向盤,4日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8日19時許,被告人陳小外在曲靖市麒麟區乘坐6路公共汽車行駛至滇東佳園附近時,因坐過站要求違規停車一事,與駕駛員發生爭吵,并搶奪車輛方向盤,致使行駛中的公共汽車向道路右側發生明顯偏移,引起車上乘客恐慌、驚叫。
記者了解到,在陳小外搶奪方向盤后,公交司機趕忙穩住方向盤修正行駛方向。車上一名退伍老兵將其制服,隨后司機報警。
4月4日,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小外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公共汽車的方向盤,致使車輛發生明顯偏移,并引起車上乘客恐慌,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
審判長代鈺琴介紹,該被告人因此前多次獲刑,屬累犯,故此次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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