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怎么辦?事實是,即使告上法院,車主未必能獲得理賠。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宣判了這一案例。
東莞的肖先生開著自己的私家車跑滴滴,載客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肖先生的私家車所上保險為非營運性質的商業險而拒絕理賠。保險公司認為肖先生已注冊為滴滴司機,車輛的用途有所變更,不屬于非營運車輛商業險的保險范疇,因此不具有對肖先生進行商業險理賠的義務,僅對肖先生進行交強險理賠。
于是肖先生狀告保險公司,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向滴滴運營平臺調查證實,肖先生于事發前一年開通了滴滴服務,一年內接單539次,事發當天有3次接單記錄,事發時也正在從事滴滴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肖先生從事滴滴業務并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且肖先生在從事滴滴業務過程中直接導致車輛的事故發生,因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主張不予理賠的理由成立。
對于私人車輛跑營運發生事故產生保險賠付問題,記者了解到,類似案例在全國范圍內不在少數,大部分車主認為車輛屬于私家車性質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而保險公司均認為,車主私自用家用車輛開展網約車等營運活動,車輛出行頻率提高,出行時間大幅增加,行駛范圍、行駛里程等都大幅度增加,這就使得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明顯增高,使用非營運車輛從事網約車等營運業務,不屬于非營運車輛商業險的保險范疇,因此不予賠付。按照法律規定,網約車等營運車輛均有相應的車輛使用性質和營運許可,保險公司會按照車輛的實際使用性質提供相應的保險服務,并采用不同的費率計算方式。(記者程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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