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務公司送餐員程某在駕駛電動車送外賣時,因著急超車,不慎將呼某剮倒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程某負全部責任。事發后,呼某將程某和其所在的商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
法庭上,程某稱事故發生時自己正在上班,屬于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了事故,單位應承擔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商務公司賠償呼某24660元醫療費、誤工費等。
法官說法
從本案來看,爭議焦點為交通事故發生時程某是否正在執行工作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程某屬于該商務公司員工,從事外賣送餐工作,而商務公司也認可事發當天程某上午進行過外賣送餐工作。事發時,雖然程某未打開手機端軟件接單,但其所騎行的電動車及衣著均依照日常從事外賣送餐工作的規定,同時事發地點也在其日常工作站點的路線范圍內。因此,依據上述規定,程某在事故發生時應屬于正在執行工作任務,法院對此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也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商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對呼某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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