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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法善治大家談 完善社會保險經辦制度 為群眾提供更便捷的公共服務

            2023-09-13 15:42:48     來源:人民網

            社會保險是我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礎性制度安排。《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意義?人民網邀請專家進行解讀。

            回應時代需求

            解決群眾難點問題

            社會保險經辦是社會保險體系的“最后一公里”,事關人民群眾能否便捷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設專章對社會保險經辦作了規定,有力推動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保險經辦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證明材料偏多、轉移接續不暢、經辦時限不明確、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從法律制度上對社會保險經辦加以細化和完善。

            “《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險經辦工作向法治化邁出了重要一步,為我國社會保險事業向著更高質量、更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制度和法治基礎。”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譚中和介紹,《條例》對于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解決群眾在社會保險經辦事務中的痛點、難點和堵點問題,為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優質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推進減證便民

            優化提升服務水平

            《條例》共7章、63條,分為總則、社會保險登記和關系轉移、社會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和管理、社會保險經辦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褚福靈認為,《條例》進一步規范了社會保險經辦流程和管理,為減證便民、優化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提供了法律保障。

            運用信息比對,減少現場認證——

            《條例》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無法確認待遇享受資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用人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褚福靈解釋。

            減證便民,杜絕無謂證明——

            褚福靈介紹,《條例》本著“應減盡減”的原則,優化流程和服務,壓減了多項證明材料。例如,申領失業保險金所需提供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同時,《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其提供身份證件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的,應當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從源頭上切實減少無謂證明材料。

            加強網上經辦,規范權益轉接——

            《條例》要求經辦機構通過網絡實現跨部門、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明確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事務,可以通過政府網站、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服務渠道辦理,也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窗口現場辦理。

            加強監督力度

            明確各方主體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教授張卿介紹,《條例》堅持多元共治,加強社會監督,完善監督措施,明確各方主體責任。

            在行政管理方面,一是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二是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管理制度,明確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記錄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等失信行為。

            在社會監督方面,《條例》暢通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對社會保險經辦進行監督;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聽取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將進一步制定完善有關配套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指導意見等指導性文件;加強業務指導,引導各地落實《條例》要求,統一規范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工作。(周靜圓 實習生 闕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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