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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牛”倒票門路多,票務市場秩序亟待規范

            2023-08-14 14:40:16     來源:中新網

            本報記者 蔣起東

            4輪開票30秒內售罄、內場前三排票價近2萬元、兩張連坐票叫價15萬元……近日,某著名歌手演唱會門票被“黃牛”炒到天價沖上熱搜。開售秒空、一票難求,“黃牛”加價倒票的行為讓一眾歌迷直呼“看不起”。不僅在演出市場,伴隨著暑期旅游熱、研學熱,各大景點、博物館、知名高校等門票也是一票難求,“黃牛”高價倒賣,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市場秩序造成嚴重破壞。那么,“黃牛”倒票涉及哪些法律問題?票務市場秩序又該如何規范?

            “黃牛票”從何來

            今年5月,某知名樂隊在“鳥巢”連開6場演唱會,開售5秒內,近30萬張門票全部售罄,未能搶到票的歌迷紛紛感慨:“‘鳥巢’那么大,卻容不下一個我。”而與此同時,二級市場中卻票量充足,門票在“黃牛”手中價格暴漲,最高檔為1855元的門票,被“黃牛”叫價到18800元,價格幾乎是正常票價的10倍。


            正規渠道一票難求,“黃牛票”卻天價叫賣,不禁讓人心生疑惑,這些“黃牛票”究竟從何而來?

            據業內人士介紹,一場演唱會的門票在主辦方的規劃下,一般會分為可售票與不可售票兩部分,可售票是指通過票務平臺公開售賣的門票,而不可售票則主要包括工作票、贈票等。

            今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規范演出市場秩序的通知》,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督促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于核準觀眾數量的70%”。

            這也意味著,一場演出一般會有近三成的門票是工作票等不可售票。由于并不公開售賣,這些票就可能會通過“轉贈”等方式流入二級市場,乃至“黃牛”手中。“黃牛”在囤積大量工作票后,再溢價“轉贈”給購票人,從而獲利。

            除了在二級市場囤積工作票,針對票務平臺公開銷售的門票,“黃牛”也有多種搶票手段。

            一位在北京從業多年的“黃牛”劉某說,一些“黃牛”會雇傭“搶手”通過“代拍”“代搶”的方式在正規票務平臺搶票,購票者需提前將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提供給“黃牛”,“黃牛”則收取一定的代搶費。例如,在某人氣組合“十年之約”演唱會舉辦前,就有資深“黃牛”打出廣告稱“背后有萬人團隊共同搶票,成功率99%”,而代搶收費也是3000元起步。

            還有一類“黃牛”則是通過技術手段,開發搶票軟件,通過“爬蟲”抓取數據,“0秒下單”,或是直接幫購票者代搶,或是在短時間內大量囤積,再通過“轉贈”形式加價售賣。更有甚者,一些“黃牛”甚至直接通過出售搶票軟件和搶票教程給購票者,從而賺取利潤。

            倒票違法須擔責

            事實上,“黃牛”肆意加價、瘋狂倒票的操作,已涉嫌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等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高界鵬凱律師事務所主任張仲凱對《法治日報》記者表示:“‘黃牛’低買高賣的倒票行為有巨大的利潤空間,導致消費者失去了以平價購買商品的機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顯然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那么,“黃牛”倒票的行為是否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呢?

            對此,張仲凱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一般演出門票并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了“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兜底條款,但是,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應當得到更嚴格的限制。自1998年以來,已經出臺了22部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條款進行適用,加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規定,非法經營罪已包含25種行為方式。相比之下,“黃牛”倒賣門票行為的危害性和緊迫性都更為輕微。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是違反刑法意義上的“國家規定”,依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黃牛”倒賣門票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不過,“黃牛”倒票行為仍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其他相關規定。

            根據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法定職權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的。”張仲凱表示,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張仲凱告訴記者,如果“黃牛”使用軟件幫助客戶搶票,并獲得非法利益,擾亂正常購票的秩序,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消費者在尋求代搶時往往會將個人信息提供給“黃牛”。張仲凱表示,如果“黃牛”非法利用其個人信息或將其信息提供出售給他人,則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尚需標本兼治

            面對票務市場亂象,監管部門也在持續發力整治。以北京為例,針對多場大型演唱會在京密集舉辦的實際,今年4月起,北京文旅、公安、網信、文化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齊出手,聯合各區開展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黃牛”倒票亂象專項整治工作。工作開展以來,北京警方查獲“黃牛”倒票人員143人。

            而另一方面,為最大限度防止“黃牛”囤票,多場演出活動的組織方也開始實施“強實名”制度。所謂“強實名”,即人、證、臉三合一,線上購票時要綁定身份信息,入場時必須掃對應人員的身份證,還要對著攝像頭刷臉,保證票、證、臉信息完全一致,信息不匹配會導致入場失敗。

            “黃牛”劉某告訴記者,此前雖然也是實名制購票,但可以轉贈,且不要求入場時信息一致,可以說是“偽實名”,“強實名”后,門票不可轉贈、轉售,“黃牛”囤票難度大大增加。“‘強實名’后,我們主要是提前拿到購票人信息,再通過搶票軟件代搶。軟件每秒刷新幾百次,普通人拼手速根本拼不過我們。”劉某直言。

            據央視新聞報道,按照文旅部門的監管要求,一些票務平臺已經開始用科技手段反制“軟件刷票”現象。某票務平臺安全部業務風控負責人表示,通過流量清洗技術,對用戶的下單請求可以做到實時識別,判斷是真實用戶還是機器行為,該技術針對使用惡意軟件刷票的攔截率達到了99%。

            “強實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黃牛”囤票,但也帶來了一些新問題。有消費者表示,“黃牛”囤票難度增加,反而導致代搶價格水漲船高,最終羊毛還是出在購票者身上。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強實名”不可轉售、轉贈的規定也使得門票在二級市場無法交易,如果沒有暢通的退票渠道,則可能影響到消費者的退票權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記者表示,要想對“黃牛票”現象標本兼治,不僅需要技術,也要依靠制度。演出活動主辦方應充分運用數字技術手段,進一步完善實名制購票方式,可借鑒鐵路售票機制,健全購票流程,堵塞“黃牛”搶票的技術漏洞;監管部門應當繼續用好、用夠、用足法律賦予的市場準入、行政監管、行政處罰和行政指導權限,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好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票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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