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3〕42號),宜信博誠保險銷售服務(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信博誠保險”)上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違法違規事實,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3〕46號)顯示,祖瑩瑩作為宜信博誠保險上海分公司時任負責人,對宜信博誠保險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行為負責。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對其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托管注冊資本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六)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
(七)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八)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
(九)從代收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保險傭金的。
以下為全文:
(責任編輯:蔣檸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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