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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男子明知患艾滋病故意傳染他人?律師解讀

            2022-01-14 10:34:30     來源:健康時報網

            近日,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負責人、41歲的男子甘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在上海市金山區某酒店內進行嫖娼,與同性賣淫男子發生性關系并支付嫖資,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甘某某犯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京師刑委會理事白小強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傳播性病罪的定義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對于其中關鍵的“明知”該如何判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一條就明確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明知”:(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

            此外,白小強律師還強調,關于艾滋病的傳播根據上述的司法解釋,是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并且從重處罰。同時,不以對方是否發生感染結果為依據。對方一旦感染上艾滋病,按照法律規定,屬于重傷,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屬于競合,擇一重罪處罰。(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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