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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雛軍獲國家賠償43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

            2022-01-08 08:40:34     來源:京報網

            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

            2008 年1月,原任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爾制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顧雛軍,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虛報注冊資本罪、犯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顧雛軍申訴后,撤銷對顧雛軍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 受理顧雛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廣 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再審改判部分無罪后,審判機關應對顧雛軍超刑期羈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 神損害給予賠償;被撤銷罪名的罰金被撤銷后,應對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并支付利息。依法審理顧雛軍國家賠償案,體現了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支持民營企 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的政策導向。

            (原標題:顧雛軍獲國家賠償43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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