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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兒買藥被認定為“販毒”母親后續:不想被定為販毒罪,將上訴

            2021-11-30 10:39:54     來源:健康時報網

             “在我的世界里,走私毒品是一個很重的罪名,這個罪名一旦成立后,后邊會對我們這一類患兒用藥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我打算明天去上訴。”近日,來自河南省鄭州市的35歲母親李橙(化名)為1歲零9個月、患有罕見癲癇癥兒子購藥被判定為“販毒”的消息一直牽動人心。

            李橙給孩子代購的氯巴占,受訪者供圖

            李橙提供給健康時報記者的鄭州市中牟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中牟縣檢察院認為,李橙構成了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但考慮其犯罪情節輕微等原因,決定不予起訴。但李橙告訴記者,“我只是一名給孩子買藥的母親,不應該被認定為走私毒品罪。”

            一年前,李橙成為一名母親,9天后,她的孩子被醫生檢查出身體有發抖的情況,3個月后,孩子被確診為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作,這是一種罕見病,沒有成熟的治療方案,所有的治療只能對癥不對因,“孩子發病的時候,全身都會抽搐,嚴重的時候會持續很久,我們帶著孩子前后看了鄭州、北京等6個醫生,所有的醫生給我們開的藥物中都有氯巴占。”李橙告訴記者,這個藥物對于孩子的癲癇癥狀確實有效。

            然而,李橙不知道的是,這一“確實有效”的藥物,是我國國家管制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生每次給我們開藥,都會告訴我們這一藥物需要自行購買,我之前多次從病友群那里買到了這一藥物,也從未意識到這是一個國家管制的藥品。”李橙無奈的說到。

            直到今年6月份,一個她經常買藥的“代購”請她幫忙代收一下從意大利買來的氯巴占。李橙毫無多想的完成了這次“幫忙”。然而3個月后,很多警察來到了她的家中,告訴她,涉嫌走私、運輸、販賣毒品,并帶回派出所。隨著多方的審訊和了解,李橙得到了定罪不起訴的結果。

            “定罪不起訴意味著法律認定了其構成犯罪,但根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犯罪的原因、獲利情況、社會危害性等綜合考量,認為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告訴記者,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對該不起訴決定會有記錄,此類當事人是否能夠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要具體看各地的情況,一種觀點認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故可以開具。另一種觀點認為,酌定不起訴屬于事實上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因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起訴的情形,因此,酌定不起訴是存在違法犯罪記錄的。

            李橙告訴記者,“現在一位鄭州當地的患兒家長給了她一些藥物,孩子的基本用藥可以保證了,但是希望相關部門能盡快出臺一些措施,讓我們的孩子們能夠從正規的渠道吃到藥。” (王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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