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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臉”時代 “人臉”應該怎么用?

            2021-08-24 11:51:04     來源:人民網

            小王最近有點煩。本來每天下班直奔健身房鍛煉身體,結果今天收到一條短信,健身房通知會員即日起,不可再使用會員卡進出健身區域,需要會員進行人臉信息采集,以后健身房將“刷臉”出入。走到小區門口,小王看到公示欄上貼了一張公告,物業通知業主,小區物業升級,下月起將安裝人臉識別單元門,物業要求各位業主本月內前往物業錄入人臉信息。

            健身房和小區物業要求小王去采集人臉信息的行為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8月1日起開始施行,《規定》中所稱的人臉信息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中的生物識別信息,屬于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規定》第一條,人臉信息的處理包括人臉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處理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適用該規定。所以,健身房和小區物業要求小王登記“人臉”屬于處理人臉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在信息技術便利生活的同時,注重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財產權及個人信息權益。

            “人臉”應該怎么用?哪些情形屬于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

            根據《規定》第二條,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時,下列行為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

            (一)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

            (二)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

            (三)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四)違反信息處理者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

            (五)未采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安全,致使人臉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向他人提供人臉信息;

            (七)違背公序良俗處理人臉信息;

            (八)違反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

            可見,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如果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不愿意“刷臉”回家的小王是否可以要求物業采用其他通行方式?

            根據《規定》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王居住的小區雖然要更換人臉識別的單元門,但是如果小王不愿意通過人臉識別方式出入,可以向物業主張使用門禁卡等其他驗證方式通行,物業不得強制要求小王采集人臉信息,應當充分尊重業主意愿并提供其他替代的驗證方式。

            在哪些情況下,處理人臉信息不需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規定》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

            (三)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條明確了處理人臉信息的免責事由,雖然人臉信息屬于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關系到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在經過其本人或監護人同意、緊急情況或為了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處理人臉信息則可能不需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經濟參考報

            (原標題:“刷臉”時代 如何保護你的“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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