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流傳一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7月5日對投訴人的答復函,核實稱此前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用戶留存在的注冊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合作公司。8月23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回應記者稱,該份編號為【2021】483號的答復函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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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絡流傳一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7月5日對投訴人的答復函,核實稱此前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用戶留存在的注冊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合作公司。8月23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回應記者稱,該份編號為【2021】483號的答復函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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