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西藏諾迪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西藏藥業)和時任董事會秘書劉嵐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經查,該公司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行為。
西藏藥業2020三季報顯示該公司營業收入9.90億元,凈利潤3.24億元,每股收益1.50元。截至2021年1月13日收盤,該公司在連續5個交易日內股價總下跌共超10%。
2020年6月16日,西藏藥業披露稱與斯微(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擬以 3.51 億元的交易對價購買斯微生物的三款在研疫苗的全球獨家開發、注冊、生產、使用及商業化權利。11 月 14 日,經監管問詢,西藏藥業披露公告稱,Ⅰ、Ⅱ期臨床費用約 6000 萬元,Ⅲ期臨床研發費用暫時無法預估,可能產生較大費用,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上交所認定:西藏藥業在前期公告中未披露各期臨床費用的具體情況及其對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可能造成的影響等事項;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風險揭示不充分。
在之前的披露中,西藏藥業在公告中稱“公司已對斯微生物法人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研發能力、在研產品情況、履約能力等基本情況進行了必要的盡職調查”,但公司對該投資事項并無正式的盡職調查報告,而是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僅用時兩天形成的專利分析報告。該報告稱投資對象相關專利僅處于申請階段或無法確認,并不支持公司的投資安排。因此認定公司信息披露不準確。此外,西藏藥業開展前述外投資項目時,未按照該公司《重大投資管理制度》規定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并履行相關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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