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藥監局綜合司公開征求《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行為,原食藥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國家藥監局對《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作了修改。按照工作要求,現就該辦法再次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其中在第二、三、四、五章分別就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臺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相關的管理方法。
在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第八條【網絡銷售范圍】中提到,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范圍。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持有批準文號的藥品。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平臺管理方面,在第三章第十九條【平臺義務】中提到,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并實施保證藥品質量安全的制度;(二)建立藥品質量管理機構,承擔藥品質量管理工作;(三)建立交易記錄保存、投訴管理和爭議解決、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收集等制度;(四)建立并實施配送質量管理制度。
同時在第一章第五條【追溯義務】 中提到,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提供藥品網絡交易服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資料和數據真實、完整和交易信息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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