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就欣泰電氣IPO律師事務所及律師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三案一審公開宣判。北京一中院一審認定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郭某、陳某相關違法行為成立,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一審判決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7年6月27日,因在為欣泰電氣首次IPO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出具含有虛假記載的文件,北京市東易律所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處罰。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名的經辦律師郭某、陳某,作為對東易所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被處罰。
2018年3月15日、2018年4月16日,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對三案進行了審理。東易所、郭某、陳某均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中針對自己的處罰決定。
庭審中,三原告主張,律師事務所不屬于證券法所指的“證券服務機構”,東易律所也無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違法事實。被訴處罰決定存在超過追責期限、先調查后立案等程序違法情形。東易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依據欣泰電氣提供的相關文件及審計報告作出,欣泰電氣相關申請文件中含有虛假記載的原因是審計報告、保薦機構報告等材料中含有虛假記載,而非東易律所的行為。審計報告具備法定的證明效力,律師事務所依法只有直接采用的義務,沒有對審計報告進行查驗的權力,也不具備查驗的能力。東易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沒有過錯,被訴處罰決定對原告施加了超越法律的義務和責任。
北京一中院認為,早在1993年《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中,律師事務所就已經明確作為證券服務機構之一予以管理,雖然這一辦法已經廢止,但這一管理標準至今并未變化。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的主要手段是通過外部借款等方式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因此相關虛假記載涉及的是公司的財務問題。在IPO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承擔的工作是進行法律盡調。對于與公司經營相關的重要事項,律師事務所均應當予以充分關注并進行審慎查驗。公司的財務狀況無疑是律師事務所在進行盡調過程中必須包含的內容,而且應當作為查驗的重點事項。在盡調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包括審計報告在內的相關材料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并在審慎查驗的基礎上針對公司整體情況獨立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對結論負責。法律盡調與財務報表審計屬于不同層面、不同性質的工作,盡調不是針對審計報告本身的復核,審計報告也不能成為免除律師事務所勤勉義務的依據。
最終,北京一中院一審認定北京東易律所及其律師郭某、陳某相關違法行為成立,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一審判決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郭某、陳某均表示將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高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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