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利用職務便利挪用銀行資金70余萬 山東東阿農商行客戶經理被判一年半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東阿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阿農商行”)高集支行客戶經理楊某臣,在2010至2016年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銀行資金共計725635元。被告人楊某臣通過截留客戶歸還銀行的資金,利用客戶的名義貸款,利用客戶貸款之機多給客戶辦理貸款少給客戶款項等方式,犯挪用資金罪,法院再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未還資金繼續追繳。
2017年11月29日,楊某臣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東阿縣公安局決定并執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東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東阿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魯1524刑初65號”刑事判決,因楊某臣所挪用資金未能歸還被害單位,而判決書未判令楊某臣歸還挪用的資金,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依法于2020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再審理原審被告人楊榮臣犯挪用資金罪一案。
據楊某臣自述,他從1981年開始在高集鎮從事信貸員一職,因為自己賬戶虧空幾十萬元,就決定用別人的貸款來補,“挪用的錢用來還以前的窟窿”。主要辦法是別人貸款時讓別人多貸款供自己使用,或者直接使用別人的名字貸款,后來還用別人歸還的貸款還自己的貸款,具體如下:
2010年11月16日,楊某臣為東阿縣高集鎮范莊村村民程某辦理貸款48000元,程某使用30000元,剩余為楊某臣使用,2017年8月29日,程某將64300元本金和利息交給楊某臣歸還貸款,楊某臣個人使用該款項。2016年9月22日,楊某臣冒用程某的名義辦理貸款165000元個人使用。
2015年1月23日,楊某臣冒用東阿縣高集鎮張集村村民朱紅梅的名義貸款50000元個人使用。
2015年11月30日,楊某臣冒用居住在聊城市柳園南路南湖新城小區董某的名義,偽造貸款手續和簽字等,貸款330000元用于償還楊某臣個人債務。
2015年12月22日,楊某臣冒用東阿縣高集鎮朱海村村民朱某2的名義,貸款80000元個人使用。
2016年9月28日,楊某臣為東阿縣高集鎮西婁村村民婁某辦理貸款50000元。2017年4月5日,婁某將50000元交給楊某臣用于歸還貸款,楊某臣將50000元個人使用。
2016年9月22日,楊某臣為東阿縣高集鎮范莊村村民辦理貸款50000元,程某某使用10000元,楊某臣使用40000元,2017年4月15日,程某某將貸款本金和利息共計10635元交給楊某臣歸還貸款,楊某臣將該款項個人使用。
2020年4月,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被告人楊某臣利用擔任東阿農商行高集支行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挪用銀行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原審判決定罪準確;被告人楊某臣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從輕處罰。被告人挪用資金不退還,不宜判處緩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量刑適當。被告人楊某臣挪用725635元資金未退還,應予繼續追繳,原審未判決追繳應予糾正。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8)魯1524刑初65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楊某臣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
三、被告人楊某臣挪用后未還的資金725635元繼續追繳。
此外,在楊某臣案件審理的兩年間,東阿農商行還曾兩次收到行政處罰單,2020年1月因“漏報案件信息,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銀保監會聊城監管分局罰款20萬元,2018年9月,因“貸后管理不到位,未嚴格監測信貸資金用途”被銀監會聊城監管分局罰款30萬元。
(責任編輯:DF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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