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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微企業因疫情經營困難失信懲戒可寬限三個月

            2020-05-16 01:35:44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中小微企業因疫情經營困難失信懲戒可寬限三個月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旨在有效發揮人民法院執行職能作用,積極應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為經濟社會秩序全面恢復,提供精準司法服務和保障。同時,在堅持依法執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實招硬招,千方百計幫扶中小微企業和困難主體紓困解難、渡過難關,為提高中小微企業和困難主體的生存發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介紹,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切實防止因違法執行、過度執行,影響企業財產效用發揮和企業正常運營。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影響最小的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不進行“死封”,有效釋放查封財產的使用價值和融資功能,為被執行人恢復生產生活創造便利條件。

              指導意見還明確,注重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對暫不具備強制執行條件,或者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集約式執行和解、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制度的保護功能,幫助被執行企業及時走出困境,化解債務危機,恢復生產能力。

              指導意見還明確,疫情期間,對已納入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全國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原則上不得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已經采取并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時解除并向申請執行人說明有關情況。

              對未納入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疫情防控企業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前述規定辦理。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責任編輯: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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