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交通銀行十堰分行違法遭罰 貸款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十堰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十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存在貸后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十堰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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