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華興銀行深圳違法遭罰 員工與客戶非正常資金往來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深銀保監罰決字〔2020〕12號)顯示,廣東華興銀行深圳分行存在員工為完成考核任務與客戶賬戶發生非正常資金往來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30萬元。
2019年度報告顯示,廣東華興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僑鑫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二大股東為上海升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50%;第三大股東為勤誠達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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