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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財險澄邁支公司違法虛列費用 經理等3人遭處罰

            2020-05-06 16:43:28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人保財險澄邁支公司違法虛列費用 經理等3人遭處罰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瓊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澄邁支公司虛列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澄邁支公司罰款十二萬元;對李明華警告并罰款二萬五千元,對王文君警告并罰款兩萬元,對曾維兵警告并罰款兩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海南保監局于2015年3月13日發布的關于李明華任職資格的批復顯示,海南證監局核準了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

              官網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的核心成員和標志性主業,是國內歷史悠久、業務規模大、綜合實力強的大型國有財產保險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2328)。2019年,公司總保費收入突破4330億元,總資產突破5960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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