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保健康遼寧保單信息記錄違法 分公司副總遭罰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50號)顯示,經查,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健康遼寧分公司”)下轄鐵嶺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委托鐵嶺市客運中心有限公司銷售汽車客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收取保費2.30萬元,涉及保單2.30萬件。
上述所有保單均未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在公司核心業務系統中實時完整記錄投保人身份信息,有759件保單缺少被保險人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另有843件退保保單相關承保退保信息及保費收支情況未記錄在核心系統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中國人保健康遼寧分公司副總經理蔣冬華作為當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決定對蔣冬華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此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51號)顯示,經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國人保健康遼寧分公司在電話回訪系統中通過添加新號碼(非核心業務系統所載投保人電話號碼)進行回訪的保單有187件,其中有29件保單投保人聯系電話非本人真實聯系方式。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中國人保健康遼寧分公司運營管理部兼客戶服務部總經理助理許艷麗作為當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決定對許艷麗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中國人保健康遼寧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4日,姚宏偉為負責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1日,注冊資本85.68億元,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保”,601319.SH)為大股東,持股比例69.32%。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于2008年8月4日公布的《關于蔣冬華任職資格的批復》(遼保監人[2008]117號)顯示,蔣冬華符合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副總經理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50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蔣冬華
住址:沈陽市皇姑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603196111******
所在單位名稱: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職務: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系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下轄鐵嶺中心支公司委托鐵嶺市客運中心有限公司銷售汽車客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收取保費22950元,涉及保單22950件。
上述22950件保單均未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在公司核心業務系統中實時完整記錄投保人身份信息,有759件保單缺少被保險人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另有843件退保保單相關承保退保信息及保費收支情況未記錄在核心系統中。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核心業務系統截屏、請示文件、任職文件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當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21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51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許艷麗
住址:沈陽市沈河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602197907******
所在單位名稱: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職務: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運營管理部/客戶服務部總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系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在電話回訪系統中通過添加新號碼(非核心業務系統所載投保人電話號碼)進行回訪的保單有187件,其中有29件保單投保人聯系電話非本人真實聯系方式。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任職文件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你作為當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21日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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