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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壽撫順分公司2宗違法副總遭罰 財務數據不真實

            2020-04-22 22:17:50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中國人壽撫順分公司2宗違法副總遭罰 財務數據不真實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20〕20號)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601628.SH)撫順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任用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為中國人壽撫順市東洲區支公司實際負責人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壽撫順分公司在未經監管機關核準的情況下,由李旭實際履行中國人壽撫順市東洲區支公司負責人職責。

              二、虛列代理人及歸集代理人傭金二次分配導致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

              2019年1-5月,中國人壽撫順分公司將許達等代理人177.72萬元業務(對應傭金41.43萬元)掛靠在付**等虛假代理人名下。此外,許達等真實代理人按各自保費收入10%的比例,共計25.50萬元的傭金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交給團險部內勤員工用于賬外使用。

              尹堯鵬為中國人壽副總經理(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總經理),對任職期間內的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合計1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20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尹堯鵬

              住址:撫順市順城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402196402****

              所在單位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

              職務: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副總經理(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未經核準擅自任命高管人員、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等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系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任用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東洲區支公司實際負責人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在未經監管機關核準的情況下,由李旭實際履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東洲區支公司負責人職責。

              2。虛列代理人及歸集代理人傭金二次分配導致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

              2019年1-5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將許達等代理人1,777,200元業務(對應傭金414,300元)掛靠在付**等虛假代理人名下。此外,許達等真實代理人按各自保費收入10%的比例,共計255,000元的傭金通過轉賬或現金方式交給團險部內勤員工用于賬外使用。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會計憑證、資金使用證明材料、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任職文件等。

              上述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你時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總經理,對任職期間內的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上述第二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你時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副總經理,對任職期間內的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7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13日

            (責任編輯:DF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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