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濰坊銀行青島分行違法遭罰70萬 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
3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青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17號)顯示,因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貸后管理不到位,濰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簡稱“濰坊銀行青島分行”)被罰款7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同日公布的青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18號)顯示,李芳對濰坊銀行青島分行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一案承擔責任,被警告。
青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19號)顯示,單樹濤對濰坊銀行青島分行貸后管理不到位一案承擔責任,被警告。
青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20號)顯示,郭勝海對濰坊銀行青島分行貸后管理不到位一案承擔責任,被警告。
濰坊銀行官網顯示,濰坊銀行成立于1997年,前身為濰坊市商業銀行,2018年完成股權結構優化成為地方國有控股商業銀行。
濰坊銀行2019年中期報告顯示,報告期末,濰坊銀行第一大股東為濰坊市城市建設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占總股本比例13.578;第二大股東為濰坊濱海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占總股本比例13.075%;第三大股東為濰坊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占總股本比例6.210%;第四大股東為濰坊市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占總股本比例5.411%;第五大股東為山東桑莎制衣集團有限公司,占總股本比例5.247%。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對濰坊銀行青島分行進行處罰,青島銀保監局作出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李芳、單樹濤、郭勝海進行處罰,青島銀保監局作出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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