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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農商行違法放貸罰150萬 董事長來煜標等4人遭罰

            2020-03-29 13:36:15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余杭農商行違法放貸罰150萬 董事長來煜標等4人遭罰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20〕21-24號、26號)顯示,余杭農村商業銀行存在重大事項決策機制不規范,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未發揮穩健決策作用,公司治理失效;借助資產管理計劃通道發放個人貸款,且投前調查未盡職,投后管理不到位,風險處置不及時兩宗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單位罰款人民幣150萬元。

              此外,安劍樺對余杭農村商業銀行借助資產管理計劃通道發放個人貸款,且投前調查未盡職,投后管理不到位,風險處置不及時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傅興法對余杭農村商業銀行重大事項決策機制不規范,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未發揮穩健決策作用,公司治理失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張昀對余杭農村商業銀行借助資產管理計劃通道發放個人貸款,且投前調查未盡職,投后管理不到位,風險處置不及時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來煜標對余杭農村商業銀行重大事項決策機制不規范,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未發揮穩健決策作用,公司治理失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官網顯示,余杭農商銀行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機構,注冊資本15.57億元。下轄1個營業部,26 家支行,118家分理處,現有從業人員1600余人。截至2019年12月末,各項存款余額986億元,各項貸款余額630億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5年1月19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于來煜標等任職資格的批復(浙銀監復〔2015〕23號)顯示,中國銀監會浙江監管局核準來煜標的浙江杭州余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職資格;核準傅興法的浙江杭州余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長任職資格;核準張昀的浙江杭州余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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