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安徽為食品復檢立規:復檢與初檢機構不能相同
記者今天從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保障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該局明確規定,不合格食品在復檢時,復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
據介紹,不合格食品復檢流程包括書面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受理、確定復檢機構、移交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并提交復檢報告、通知復檢申請人及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填報和審核等環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的新規指出,對不合格食品復檢時,復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實施復檢,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對抽樣過程或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在抽樣完成后或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或異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相關材料,出具復檢或異議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新規明確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中的責任,規范復檢和異議工作流程,進一步壓縮異議審核時間,有助于提升安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規范化水平,提高復檢和異議工作效率。
(責任編輯:DF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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