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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銀行安順市分行三宗違法遭罰 違反反洗錢法

            2020-03-26 18:13:59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建設銀行安順市分行三宗違法遭罰 違反反洗錢法

              央行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安銀處罰〔2020〕0002 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市分行存在三宗違法行為,類別分別為:支付結算類、反洗錢類、金融統計類。

              對于支付結算類違法行為,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安順市中心支行對單位給予警告,并處0.5萬元罰款。

              對于反洗錢類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安順市中心支行對單位處22萬元罰款,并對相關責任人員處1萬元罰款。

              對于金融統計類違法行為,根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安順市中心支行對單位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綜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市分行合計遭罰款23.5萬元。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機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四)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自行編制發布金融統計調查表,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本規定有關保密條款和《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超越權限,自行公布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強迫和授意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

              (七)對堅持原則實報統計數據或檢舉揭發統計違法、違規行為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

              (八)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造成重大損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1]

              (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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