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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法院判決兩起傷害野生動物的案件

            2020-03-20 22:13:05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大連3月20日消息(記者賈鐵生 張四清 通訊員李丹)記者20日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大連法院公開宣判了2起非法狩獵案件,2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非法獵鳥的被告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在大連市花園口經濟區、莊河市城山鎮等地區采取張立鳥網掛鳥的方式非法捕獵野生鳥類,并以此銷售獲利,短短十幾天時間,周某捕獲的野生鳥類就達百余只,其中包括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為瀕危物種紅色名錄的野生鳥類黃胸鹀等。

            2018年7月,被告人許某某持網具來到大連市普蘭店區沙包街道辦事處北周橋沙場附近的楊樹林內,架網捕獲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黑尾蠟嘴雀2只,欲銷售牟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許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許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繳納公益賠償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介紹,,在疫情防控期間,大連法院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不僅進一步震懾了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犯罪,而且對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下,促進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生態環境的改善起到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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