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東方金誠信用評估遭責令改正 打分計算錯誤結論矛盾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書(〔2020〕44號)。
決定書顯示,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對個別項目開展評級作業時,未嚴格履行行業規范、業務規則及公司制度,調整評級標準未充分披露,打分模型數據計算錯誤,分析結論存在矛盾,公司質量控制執行不力。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要求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嚴格落實《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落實,強化人員合規風控意識,切實提高業務合規管理水平,于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官網顯示,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簡稱“東方金誠”)成立于2005年,注冊資本為1.25億元人民幣,控股股東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部位于北京,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以20多家分公司為載體的信用服務網絡,還面向境外發行人與投資人建立了國際服務團隊。
天眼查顯示,東方金誠第一大股東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00%,第二大股東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持股32.00%,第三大股東邦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0%。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一致性原則,對同一類評級對象評級,或者對同一評級對象跟蹤評級,應當采用一致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序。評級標準有調整的,應當充分披露。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遵守行業規范、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分析。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證券評級機構發出警示函,對責任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整改。
證券評級機構逾期未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評級報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對個別項目開展評級作業時,未嚴格履行行業規范、業務規則及公司制度,調整評級標準未充分披露,打分模型數據計算錯誤,分析結論存在矛盾,公司質量控制執行不力。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嚴格落實《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落實,強化人員合規風控意識,切實提高業務合規管理水平,于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2月26日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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